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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善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善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善如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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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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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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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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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8 月18日 │105 年11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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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桃園地檢106 年度速│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681 號 │偵字第81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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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22│106 年度桃簡字第37│ │
│ │ │10號 │7 號 │ │
│ ├────┼─────────┼─────────┼─────────┤
│ │判決日期│106 年1 月24日 │106 年3 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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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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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6 年2 月18日 │106 年4 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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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 │
│ │字第6036號 │字第63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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