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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11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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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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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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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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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8月8日 │105年10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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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 (自訴 │新北地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 │
│ ) 機關年度 │偵字第24242號 │偵字第24469號 │ │
│ 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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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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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 │106年度審交易字 │ │
│事實審│ │第1119號 │第6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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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5年10月20日 │106年3月15日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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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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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 │106年度審交易字 │ │
│判 決│ │第1119號 │第6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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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判決│105年11月29日 │106年4月10日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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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備註 │執字第18840號 │執字第633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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