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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 年10月確定在案。
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振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21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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