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聲,1730,2017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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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孟宸(原名鍾國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孟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孟宸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2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1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0月13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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