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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慧恬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藍慧恬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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