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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也宏
指定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
上列被告郭也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156 號、104年度偵字第14018 號、104 年度偵字第15163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被告郭也宏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部分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下午4 時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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