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重訴,4,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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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陳信介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停止羈押後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號。

理 由

一、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中對其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坦承不諱,雖其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足認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然審酌比例原則,認若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且使其於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地址,則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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