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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順利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順智
被 告 許泰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6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之同案被告吳家宜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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