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附民,1084,202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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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順利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順智

被 告 吳家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6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吳家宜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吳家宜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62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

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之同案被告許泰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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