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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藍馨
被 告 林春珠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13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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