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61號
原 告 戴黃思羽
陳金獎
被 告 張嘉容
黃吳雪
鄭美雲
邱文榮
余秀玲
江道宣
廖心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邱文榮、余秀玲、江道宣、廖心慧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就被告黃吳雪、張嘉容、鄭美雲部分,均經本院諭知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則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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