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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 告 林建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經查,被告2 人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林建熊、王明君調解成立,告訴人分別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被告林建熊部分)、107 年9 月28日(被告王明君部分)具狀撤回對被告2 人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本院107 年度壢司簡調字第374 號調解筆錄及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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