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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魏詩育
被 告 林逸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審訴字第68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蔡學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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