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易,1388,2020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明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7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1388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詹明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詹明晟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1388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