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訴,356,202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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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6號
107年度訴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嘉軒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356 、92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汪嘉軒因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定並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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