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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和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14、251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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