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訴,953,2021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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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鼎耀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劉毓嘉


崔智軒


劉毓帆



馬伯寬




廖翊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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