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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附民原告 張花盛
附民被告 林俊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554 號侵占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俊寬被訴犯侵占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1791號),本院業已於107 年9 月21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55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經查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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