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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洪美華
被 告 葉光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0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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