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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35號
原 告 曾鈞祥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吳明哲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吳明哲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金訴字第23號),經原告曾鈞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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