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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鈴喻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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