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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 )成分之粉紅色藥錠壹顆(淨重零點參貳公克,鑑驗取用零點零柒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斌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於住處內施用含第二級毒品PMA (按指4-甲氧基安非他命即4-Methoxyamphetamine)成分之咖啡包,嗣因中毒性休克死亡,於其住處並扣得第二級毒品PMA 成分之粉紅色藥錠1 顆,而上開藥錠1 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105 年6月22日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6 年間因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PMA 、Ketamine(愷他命)等成分毒品過量而於106 年6 月12日死亡,嗣警方於其住處扣得粉紅色藥錠1 顆等情,有診斷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6 年7 月10日法醫毒字第10600031470 號函附之毒物化學鑑定書、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桃園地檢)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及桃園地檢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24539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粉紅色藥錠1 顆,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PMA 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裕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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