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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STANAGA BRIAN MARZAN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叁肆柒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ASTANAGA BRIAN MARZAN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2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347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毛重0.3476公克),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1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
再被告CASTANAGA BRIAN MARZAN因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9 月5 日出所,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2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各該案件卷證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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