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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朝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94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9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iPhone」及「Apple Logo」商標圖樣之手機背蓋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鄭朝夫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9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所查扣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iPhone」及「Apple Logo」商標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手機背蓋1 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查,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9 月6 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9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iPhone」及「Apple Logo」商標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手機背蓋1 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字第03535 號),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等情,有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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