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審智附民,15,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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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同上
原 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周鈺炘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審智易字第26 號,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復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現以108 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案件審理中),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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