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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明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107 年度桃簡字第45號,民國107 年4 月23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2776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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