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政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姿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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