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7號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統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詹吉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904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6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統聯小客車租賃股份公司、詹吉忠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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