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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崑洋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崑洋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彭崑洋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殺人未遂此一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既涉此重罪訴追,其為求卸責而逃匿之心勢必強烈,堪認其具逃亡之虞,又被告於行為後隨有滅證事實,故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7 年11月7 日、108 年1 月9 日各予裁定延長羈押2 月在案。
被告之羈押期間已將屆至,且被告所涉犯行業經本院審結,並就其所犯殺人未遂罪行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 年,而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而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犯行,既經本院判處前揭期間非短之有期徒刑及監護宣告,則被告於面對如此重大刑責之下,其逃匿飾責之動機當益屬強烈而具有逃亡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如上訴審理程序)及刑事執行之順利進行,應自108 年3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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