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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昱誠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詠璇(原名邱莉容)
選任辯護人 許碧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803號、第176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昱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黃詠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之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
傅昱誠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詠璇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傅昱誠、黃詠璇2 人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牟利,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㈠於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甘家宏。
㈡於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14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袁永杰。
㈢於附表一編號15至編號21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李全國。
㈣於附表一編號22至編號28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石玉。
㈤於附表一編號29至編號35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林史浤。
㈥於附表一編號36至編號52所示之時、地、金額、數量,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許美鳳。
二、嗣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下午3 時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11樓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㈠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上開卷證,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在卷,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2 人販賣之第二級毒品均載為「安非他命」,惟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固均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神經興奮劑,且俗名通常互為混用,惟二者究係不同之第二級毒品,並以甲基安非他命為目前國內濫用最為嚴重者,目前國內緝獲之白色結晶或粉末狀安非他命毒品,其成分多為甲基安非他命,為本院職務上所知悉,安非他命於市面上既屬鮮見,且本案被告傅昱誠經搜索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經鑑定後亦為甲基安非他命,當可知本案被告2 人販賣者均應為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本院爰於案卷內敘及安非他命者,逕予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先予指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甘家宏、袁永杰、李全國、石玉、林史浤、許美鳳證述相符,並有本院107 年聲搜字223 號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4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4 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8620 號鑑定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上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 人就附表一編號2 、5 至14、36至52共28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1 、3 、4 、15至35共24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2人就上開52次販賣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2 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減輕1.刑之加重:被告傅昱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33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次、9 月3 次;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前揭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並於102 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
被告黃詠璇因㈠幫助製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3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月確定,復因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926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而上開㈠㈡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5年4 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被告2 人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2 人前已有入監執行完畢情形、距離執行完畢時間在5 年之中後期、再犯後罪均係毒品案件之相同罪質且為販賣毒品之重罪等,綜合判斷認為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情形,故除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2.刑之減輕: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2 人為警查獲後,就本案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分別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時坦承在卷,故被告2 人自白犯行部分,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查被告2 人為警查獲後向員警供稱其毒品來源係黃勝安,並使偵查機關查獲黃勝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 年11月28日桃警分刑字第1070061391號函附職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11月28日桃檢坤闕107 偵7803字第1079014966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2 人所犯上開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刑法第71條規定:「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2 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同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 分之1 。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 分之2 。」
是本件被告2 人所犯52次販賣毒品罪部分,應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㈣復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
若有2 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952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裁判意旨同此見解)。
本件被告2 人經上開2 次遞減其刑後,其最低刑度均已大幅降低。
而被告2 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共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販售對象共6 人,數量多達52次,被告2 人所為助長毒品流通之嚴重不法行為,其情節並無顯可憫恕之處,綜合上開各情,本件無何科以最低度刑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自不宜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辯護人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之素行資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竟共同販賣以牟利,不僅擴大毒品之流通範圍,且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危害,暨其等各次販賣上開毒品之數量、價格、所得之不法利益,參酌其等犯後皆已坦承上開犯行,兼衡被告2 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2 人如主文所示之罪刑。
㈥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本院考量被告2 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態樣同一,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其等販賣毒品之數量非巨量,及從中獲得不法利益非鉅等情,爰依前開說明,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2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2 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之物為被告傅昱誠所有之第一、二級毒品,上開毒品除鑑驗用罄者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之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傅昱誠所有,供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之行動電話共5 支則為被告2 人共同所有,用來聯繫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因此,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
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查被告2 人就附表一所示各次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最後均係由2 人平分等情,此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準此,應分別就被告2 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金額沒收,查本案被告2 人52次販賣毒品所得共8萬4,400 元,被告2 人分別所得4 萬2,200 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憲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致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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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價格(新│毒品種類│買受者│宣告之罪刑 │
│ │ │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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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12月1 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對│1,500元 │甲基安非│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0時6 分許 │面巷子內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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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12月10日下│平鎮區龍德路7-11│1,000 元│海洛因 │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3 時26分許 │旁邊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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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12月15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對│2,500元 │甲基安非│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0時1 分許 │面巷子內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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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 年12月17日下│中壢區林森國小對│1,000元 │甲基安非│甘家宏│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 時32分許 │面巷子內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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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7 年1 月10日凌│中壢區大同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0 時48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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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 年1 月13日晚│中壢區大同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6 時27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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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7 年1 月14日凌│中壢區廣德街旁 │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1 時16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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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7 年1 月18日下│中壢區中山東路1 │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2時59分許 │段路旁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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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7 年1 月19日晚│中壢區中豐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9時16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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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7 年1 月24日凌│平鎮區廣成街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4時6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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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7 年1 月30日晚│平鎮區環南路特力│3,000 元│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7時許 │屋旁 │ │1 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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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7 年2 月2 日下│平鎮區廣成街路旁│7,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 時47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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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7 年2 月24日下│平鎮區中豐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時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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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7 年3 月3 日晚│平鎮區中豐路路旁│3,000元 │海洛因 │袁永杰│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11時35分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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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7 年1 月11日晚│中壢區大同路一帶│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8時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16 │107 年1 月16日晚│中壢區延平路一帶│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時40分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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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7 年2 月18日晚│平鎮區廣成街租屋│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8時38分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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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7 年2 月23日晚│平鎮區廣成街租屋│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時27分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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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7 年2 月26日下│平鎮區廣成街租屋│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3 時6 分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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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7 年3 月6 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附│1,0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6 時41分許 │近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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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7 年3 月9 日晚│平鎮區廣成街租屋│500元 │甲基安非│李全國│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 時許 │處樓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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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7 年1 月7 日上│中壢區中壢監理站│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11時27分許 │旁檳榔攤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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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7 年1 月14日下│中壢區中壢監理站│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5時45分許 │旁檳榔攤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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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7 年1 月8 日下│中壢區中原高架橋│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 時32分許 │下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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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7 年1 月20日下│中壢區中壢監理站│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時25分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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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7 年1 月21日下│中壢區馬祖新村門│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4時55分許 │口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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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7 年2 月22日晚│中壢區龍岡圓環附│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6時28分許 │近水溝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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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7 年2 月28日上│平鎮區廣成街租屋│900元 │甲基安非│石玉 │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11時52分許 │處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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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7 年1 月11日晚│中壢區中壢監理站│1,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7時10分許 │附近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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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7 年1 月16日下│中壢區新街廟 │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午5時30分許 │ │ │他命1小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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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7 年1 月19日晚│平鎮區環南路鍋神│1,5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8時42分許 │火鍋餐廳旁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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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7 年1 月22日晚│平鎮區復旦國小旁│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9 時40分許 │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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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7 年1 月24日凌│平鎮區復旦國小旁│2,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晨1時6分許 │7-11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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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7 年1 月28日晚│平鎮區復旦國小旁│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1時43分許 │7-11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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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7 年2 月23日晚│平鎮區復旦國小旁│3,000元 │甲基安非│林史浤│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11時49分許 │7-11 │ │他命1 小│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包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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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7 年1 月10日晚│中壢區中壢監理站│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7時23分許 │附近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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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7 年1 月11日上│中壢區中壢監理站│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0分26分許 │附近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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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7 年1 月12日晚│中壢區中壢監理站│5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11時許 │附近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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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7 年1 月19日下│大園區文興街117 │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時40分許 │號旁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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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7 年1 月22日下│平鎮區和平公園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2時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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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7 年2 月3 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1時22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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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7 年2 月15日下│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2時33分許 │土地公廟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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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7 年2 月18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 元│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1時34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4 │107 年2 月19日晚│中壢區林森國小旁│1,5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11時30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5 │107 年2 月21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9時43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6 │107 年2 月24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7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9時11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7 │107 年2 月27日中│平鎮區復旦國小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12時28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8 │107 年3 月2 日凌│平鎮區復旦國小旁│500 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5 時58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49 │107 年3 月7 日凌│平鎮區復旦國小旁│5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晨2 時16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50 │107 年3 月9 日上│平鎮區龍南路路旁│1,0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6 時35分許 │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51 │107 年3 月10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7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9時28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52 │107 年3 月14日上│平鎮區復旦國小旁│700元 │海洛因 │許美鳳│傅昱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午9時54分許 │租屋處 │ │1小包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 │ │ │ │ │ │
│ │ │ │ │ │ │黃詠璇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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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應沒收之物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備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淡黃色結晶2 包(驗餘│107 年度刑管字第3001號│1.傅昱誠所有。 │
│ │ │淨重合計11.0402 公克│ │2.淡黃色結晶2 袋。實稱毛重│
│ │ │) │ │ 11.6190 公克(含2 袋)淨│
│ │ │ │ │ 重11.0820 公克,取樣0.04│
│ │ │ │ │ 18公克,餘重11.0402 公 │
│ │ │ │ │ 克。 │
├──┼──────┼──────────┼───────────┼─────────────┤
│2 │海洛因 │碎塊狀2 包(驗餘淨重│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 │合計8.07公克) │ │ │
│ │ │米白色粉末2 包(驗餘│ │ │
│ │ │淨重合計2.23公克) │ │ │
├──┼──────┼──────────┼───────────┼─────────────┤
│3 │壓模機 │1組 │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 │ │ │ │
├──┼──────┼──────────┼───────────┼─────────────┤
│4 │分裝袋 │1包 │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5 │電子磅秤 │2臺 │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6 │研磨器 │1組 │同上 │傅昱誠所有。 │
├──┼──────┼──────────┼───────────┼─────────────┤
│7 │行動電話 │5支 │同上 │1.傅昱誠、黃詠璇共同所有。│
│ │ │ │ │2. │
│ │ │ │ │⑴HTC 手機含0000000000號 │
│ │ │ │ │ SIM 卡1張 │
│ │ │ │ │⑵IPHONE手機含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1張 │
│ │ │ │ │⑶IPOHNE手機含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1張 │
│ │ │ │ │⑷SAMSUNG手機 │
│ │ │ │ │⑸SAMSUNG手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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