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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雅文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緝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雅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雅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其於108 年1 月9 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08 年1 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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