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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鍾敏珍
被 告 古書維
張教烜
郭元衡
郭庭智
謝佑忠
李立翔
左 軒
江銘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 號被告古書維等10人之詐欺案件,其中原告為被害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911、4912、4913號、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1、42、69、80、81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部分,其行為人係被告邱靖堯、吳威達(業與原告達成調解,此有民國107 年7月17日本院調解筆錄1 紙,在卷可稽)、少年劉秦豪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同案被告古書維、張教烜(已歿)、郭元衡、郭庭智、謝佑忠、李立翔、左軒、江銘健並非該犯行之起訴被告,且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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