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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714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9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靖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吳東靖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承無固定住居所,顯有逃亡之事實,復被告坦認曾多次提領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並有收購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等行為,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7 年6 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 年9 月3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9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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