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金重訴,5,202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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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昇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陳銘祥律師
張振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674號、第8675號、107 年度偵字第12176 號、第168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林志昇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有關被告林志昇部分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林志昇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674號、第8675號、107 年度偵字第12176 號、第16822 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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