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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吳得榮
被 告 朱定邦
上列被告朱定邦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經原告吳得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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