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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沈萬山
被 告 陳金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金富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以同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對江萬居、江嘉興、王定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依法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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