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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梁傳遠
被 告 江慶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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