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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張施銀審
被 告 徐盛勇
徐瑋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0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訴請同案被告陳雅玲、陳金福損害賠償部分,因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390 號先行審結,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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