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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原 告 林昭志
被 告 林志昇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108 年度訴字第5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林志昇部分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林昭志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林志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志昇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林志昇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3日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108 年度訴第503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與被告林志昇有關之請求暨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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