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附民,692,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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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92號
原 告 邱政偉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蔡佩儒律師
被 告 董俊漢

董皓雲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易字第136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品諭、董俊漢、董皓雲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364號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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