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交重附民,27,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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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張顏雲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吳俊銘律師
被 告 莊立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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