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交附民,10,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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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鍾其忠

被 告 水文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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