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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吳萬全
被 告 曹國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551 號,原字號: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吳萬全於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551 號(原字號: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310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字號:108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2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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