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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甲女 (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女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賴宸彬(原名賴為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 年度侵訴字第67號),業經刑事判決就原告據以訴請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乘機性交犯嫌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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