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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A
法定代理人 AE000-A108053A(真實姓名及住居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侵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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