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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秀枝
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6日107 年度桃原簡字第197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21268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依通常審判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許秀枝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秀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28日凌晨1 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2 段與健行路口,見告訴人丁健龍停放該處價值不詳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無人看管,徒手將該機車牽引竊得離去,嗣告訴人查覺遭竊,旋向巡邏警員告知遭竊,嗣於同日凌晨1 時5 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許秀枝涉有本案竊盜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丁健龍於警詢時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雖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徒手牽引甲車離去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前往上址便利商店借用廁所,故將乙車停放在該便利商店前,而與甲車停放位置接近,因甲、乙兩車外觀相似,所以離開時將甲車誤認乙車,始牽引甲車離去等語(見桃原簡字卷第17至19頁)。
辯護人則以:甲、乙車無論係廠牌、出廠年份、外觀均相似,被告當晚又服用「樂必眠」藥物,而產生順行性健忘、無意識之行為,確有可能誤牽甲車而未發覺等語(見原簡上字卷第93至95、227 至228 、241 至249 頁),經查: ㈠ 被告有於107 年7 月28日凌晨1 時5 分前之同日凌晨1 時許,徒手牽引告訴人停放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2 段與同市區健行路口之甲車離去,嗣經告訴人自該址便利商店購物後走出店外,發覺該輛機車遭竊,即報請巡邏警員何宗耘處理,旋為警員何宗耘於同日凌晨1 時5 分於同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查獲被告坐在甲車上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陳明確(見偵字卷第6 頁反面、第34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健龍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查獲警員何宗耘於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卷第11頁至第12頁反面、原簡上字卷第109 至117 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1 張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3至17、19至23、25頁),該等事實,雖可認定,惟被告牽引甲車離去是否出於誤認?其當時是否確有為自己不法之意圖?非無研求餘地。
㈡ 被告辯稱其於107 年7 月28日凌晨0 時因服用醫師所開立之「樂必眠」膜衣錠(ZOLNOX Film Coated Tablets)藥物,產生健忘、無意識之副作用,始誤牽甲車等語(見原簡上字卷第93至94頁),且提出「樂必眠」膜衣錠藥品說明2 紙附卷(見原簡上字卷第97至99頁),復經本院向新英診所調閱被告就診資料,於案發前(27)日確實有因長期失眠焦慮、頭痛等症狀至該診所就醫,醫生開立「ZOLNOX F .C .TAB .藥物予以治療等情,有被告門診掛號單1 紙在卷可查(見原簡上字卷第69頁),則被告辯稱其於案發前曾服用「樂必眠」藥物一節,並非虛妄。
又被告於107 年7 月28日之警詢筆錄製作時間為該日上午5 時40分至同日上午6 時8 分止,有該日之警詢筆錄1 份存卷可憑(見偵字卷第6 至7 頁),復參證人何宗耘於審理時所證當日凌晨查獲被告後,先將被告帶回派出所,被告表示有服用安眠藥(即「樂必眠」藥物,下同),故其先睡在居留室,白天再製做筆錄等情(見原簡上字卷第111 頁),可認被告於案發後已經數小時之睡眠才開始製作警詢筆錄;
而經本院就被告警詢錄影光碟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僅擷取與本案有關部分),有本院108年10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原簡上字卷第158 至168 頁),其中如附表一編號㈠、㈡所示之勘驗結果,被告表示「醒過來才知道」為什麼事情在警局作筆錄,並表示「拿錯車啦,唉,丟臉死了」、「我就是已經準備11點多要好好睡覺」、「我現在吃個兩個安眠藥這樣,啊怎麼會這麼快就消,還暈暈的」,被告對於警員詢問其在案發地點被查獲時正在做何事,被告亦表示「我不記得」、「我就沒有印象了(搖頭)」、「我想睡了,我眼睛緊緊的」,警員再詢問被告在何地點竊取甲車,被告表示「我不知道(搖頭)」,並閉上眼睛、頭輕微搖晃後低頭用右手大姆指撐住眉心後又抬頭張開眼睛,又再低頭用大姆指撐住眉心,再抬頭稱「我都已經,實在太想要睡」,警員再問被告用什麼方式偷車,有無使用工具,被告稱「用牽的」、「沒有(使用工具)。
就是頭暈暈啊,奇怪~我一直可能在想說,啊,離近一點家裡啦,也好」,警員給被告觀看甲車的照片,被告表示「我沒有印象餒,沒有啊。」
、「沒有印象(右手撐臉、搖頭),我在找我的車啊糊里糊塗啊,頭很暈啊。」
,警員再問被告為何要偷甲車,被告說「回家啊」,警員向被告確認其竊取甲車之目的係為返家,被告又答「對~到健行,那個至善街啊(笑),啊我這兩天鑰匙另外一把鑰匙,無緣無故不曉給我掉到哪裡,我想說啊又要掉一個,這樣(打哈欠)」,警員則認為被告供詞矛盾,再問其有無以甲車另犯他案,被告稱「在走路都已經想要睡覺的要死,還有還有精神想幹嘛幹嘛,只想回去睡覺。
(揉眼睛、打哈欠、右手撐頭、閉眼、輕微搖晃打盹)」等情,則可見被告即使在已補充數小時睡眠之情況下製做警詢筆錄,其精神狀況仍然相當不佳,且一開始即表示睡醒才知道為何會在警局製作筆錄,對於查獲經過並無印象,而警員詢問其有關竊取甲車之事使用「偷」之字眼,被告雖幾度為肯定之陳述,看來似乎承認自己竊取甲車,然其餘回答之主軸,卻仍圍繞在其當時因服用安眠藥導致頭很暈,非常想睡覺,是在找自己的車,要牽車回家,也提到自己又掉鑰匙的事情,並表示對甲車沒有印象,看似矛盾,但由被告回答警員之前後內容以觀,應係其因精神不佳,並未注意到警員詢問其有關甲車之事使用「偷」之字眼,而以被告製作警詢筆錄時猶如此精神不濟,其歷次辯稱因服用安眠藥,頭暈,很想睡覺,出於誤認始牽引甲車之辯解,非全然不可採信。
㈢ 如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問被告如何選中甲車,被告表示「可能以為這是我的摩托車(右手撐頭)」,警員向被告確認「你以為是你的摩托車」,被告答「是」,警員再詢問被告牽引甲車之路線,被告回「往大業路就可以走啊」、「為就我住的地方很近啊,那邊(揉眼睛右手撐頭、呈現閉眼睛狀態、右手撐頭、搖晃頭部)」、「我就是去餵雞」、「我去那個大德街的菜園,菜園去去養那個兩個雞」;
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詢問被告如何走到「大業路」,被告表示「我騎我那臺啊」、「771 那個啊」;
如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不斷向被告確認餵雞後之路線,被告簡短回答後表示「我就不知道了,奇怪,沒有印象」、「嘿啊,可能那個藥啦,一直想趕快回去睡覺啦」、「矮優,才叫醫生拜託拜託醫生給我幾顆安眠藥」;
如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再次詢問被告「為什麼要牽那臺車?」,被告仍稱「就是不知道啊,就是不知道咩,就以為是我自己的摩托車而已啦這樣,搞糊塗了」,警員復詢問被告當時有無服用藥物,被告答「有~就醫生開的讓我好睡覺的安眠藥,醫生就開吃一粒,可是我給他吃一粒半啦(笑),難怪已經想要昏昏的」;
如附表一編號㈦之勘驗結果所示,被告表示自己所言實在,警員再詢問被告有無意見要補充,被告方稱「就是因為一定是那個就是我吃醫生昨天開的藥物給我吃,一開始有點昏昏沉沉想睡了,啊我那個鑰匙時常掉,啊我還有摩托車的鑰匙掉在哪裡我才要牽,用牽的比較離地方近,我是拿錯了。
真的啦,有點想睡了那時候」、「(我鑰匙常常掉)所以我才要用牽的,離地方近一點(聽不清楚)那個鑰匙頭本來是要換了啦,什麼鑰匙也是可以打開」等情,顯見被告在警員的反覆詢問下,仍表示因為服用安眠藥物,而昏昏沉沉,迷迷糊糊,對於自己何以牽引非自己所使用之甲車一事沒有印象,只能記得當時是騎乘自己使用的乙車出門餵雞,將乙車停在商店後,本來是準備要騎乙車離開,因為車鑰匙不見,加上離家不遠,就用牽引的方式將車移置離自己住處較近之處,以被告警詢時距離案發時較近,本較無時間思索利害關係而編造不實情節,且以其當時如此精神不濟之情況,回答警員時語句自然不假思索,已難認其係臨訟杜撰找不到鑰匙、牽錯車之情節。
㈣ 證人即被告女兒林雅玲於審理時證稱:我母親林秀枝與曾辛得因工作關係住在一起,且需要使用到乙車,但我母親曾經酒後駕車,我父親不放心,在徵得曾辛得之同意後,將乙車登記在曾辛得名下,而由我母親實際使用。
我母親因本案於107 年7 月28日下午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釋出來後,我們一起坐車回家,她在途中跟我說她的乙車停在便利商店那邊,請我去把車騎回桃園市桃園區至善街的家,我就在同市區大業路2 段與健行路口的便利商店下車,而在便利商店門口右邊靠近停車格的位置找到乙車,車鑰匙在車前置物籃的手套箱裡,我發動乙車騎回至善街的家等語明確(見原簡上字卷第212 至216 頁),並有乙車行照影本、照片各1 張存卷可憑(見原簡上字卷第57、59頁),而被告前於100 年、106 年間各因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可參(見原簡上字卷第29頁正、反面),可徵證人林雅玲所證乙車未登記在被告名下之原由屬實,且如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詢問被告如何走到「大業路」,被告表示「我騎我那臺啊」、「771 那個啊」等情,可見被告於警詢時即已說出乙車之車牌號碼(BMW-771 號)尾數為「771 」,並非於審理時始杜撰乙車之存在,益徵證人林雅玲所證於案發當日下午,依被告之指示在上址便利商店前,找到被告所停放之乙車等情屬實。
㈤ 對照甲、乙車之照片、甲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乙車行照影本(見偵字卷第20、25頁、原簡上字卷第57頁),可見甲、乙車無論在廠牌(均為「山葉」)、出廠年份(西元2005年、西元2007年)、外觀(均為車頂黑車身銀)均相同或相似,如一般人不特別留意車牌號碼,一時之間本難察覺兩車之不同,已有誤認之可能,而以本案之情況,被告於當時已因服用安眠藥物而精神不濟,甲、乙兩車停放地點又相當接近,其未預料到會有外觀相似之兩車同時停放,而未在非常想睡覺之情況下打起精神比對、確認,再一時找不到鑰匙,未即時發動車輛等情,以致於誤牽甲車,實非不能想像,不能以事後角度觀察,認為被告如能仔細比對車牌號碼或外觀,怎會不能發現甲、乙車之不同,而認其所辯不可採信。
㈥ 原審即以被告自承患有腰椎疼痛之疾病,無法久站、久走,難以牽引甲車行走,而甲、乙車外觀不同,被告未有再次嘗試發動甲車或察覺該車是否有誤,反逕而甲車離去與常情相悖云云,然甲、乙車之外觀確有相似之處,被告當時因精神狀況不佳,將甲車誤認為乙車,又一時找不到鑰匙,才在沒有確認之情形下,牽引甲車離去,並非不可想像之情況,業如前述,況被告當時係騎乘乙車至上址便利商店,其要離開便利商店時,既然已有乙車可供代步,何須大費周章,強忍病痛,以徒手牽引之方式竊取甲車離開?再被告本案查獲地點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有刑事案件報告書1 份存卷可參(見偵字卷第1 頁),而該址與被告位於桃園市桃園區至善街之住處確實相距不遠,如當時被告認為甲車是自己所使用之乙車,只是找不到鑰匙而無法發動,即便有病痛,會想以手牽引或上車以腳推進(如後述)等方式,將甲車移至自己住處或住處附近,實無與常情相悖。
㈦ 證人何宗耘於審理時證稱:我於案發當日凌晨在上址便利商店附近執行巡邏勤務時,丁健龍跟我招手說他的甲車不見了,我就在附近繞,至上開查獲地點看到許秀枝坐在甲車上,用腳去推行機車前進,我當時有穿警察制服,便盤查她,請她下車,但她堅持要離開,我就說如果她再這樣我就要用強制力請她下車,她才下車,而我詢問她為何會坐在甲車上,她都回不知道、不清楚,並沒有提到牽錯車的事情,回派出所時,她才提到牽錯車的事,我就用監理閘門去查詢她名下的機車,有查到車牌號碼,但在現場附近沒有找到等語明確(見原簡上字卷第109 至111 、114 至117 頁),則如被告所辯其當時係誤認甲車為乙車等情,自被告之角度,其自認為並無違法之情,故不理會著制服之警察即證人何宗耘,堅持要離開,非無可能,而被告下車後面對證人何宗耘提問為何坐在甲車上,其第一時間發現其係坐在甲車而非乙車上,故回答不知道、不清楚,直到回派出所,回想推斷自己可能牽錯車等情,實與如附表一所示勘驗結果,即被告於警詢時與警員之詢答內容,亦相類似,均可見被告對於其當時因精神狀況甚差,對於如何誤認甲車之過程並無印象,在其主觀認知上,其當時牽引者為乙車,但實際上卻是甲車,再看甲、乙車之外觀相似,才推斷自己認為可能是出於誤認,而為上開辯解,本院認為非不能採信。
而警員何宗耘於案發後至甲車失竊地點找尋被告所使用之車輛時,係以被告姓名檢索車牌號碼,故無找到被告名下機車停放在該處,然乙車係登記在曾辛得名下乙節,亦如前述,是警員何宗耘斯時當然沒有找到乙車,是不能以此認為被告未將乙車停放該處。
㈧ 至於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問:是否於107 年7 月28日凌晨1 時,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2 段與健行路口,竊取K9Z-985 號重型機車一臺?)答:是。
(問:如和竊取上開物品?)我忘記怎麼偷了,我就是因為騎這臺車才被警察抓」等語(見偵字卷第34頁反面),然經本院就偵訊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有108 年10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原簡上字卷第169 至174 頁),被告對於檢察官詢問其有關竊取甲車之事使用「偷」之字眼,雖一度肯定,然關其回答內容,仍表示不知道、忘記騎乘甲車之過程,並提到自己是騎乙車(「(問:那你被警察查獲的時候你騎的是那臺車?)答:不是,我的是771 【乙車車牌號碼尾數】餒~),可認被告於偵訊時並未自白竊取甲車,該偵訊筆錄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原審判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對被告論罪科刑,未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所踐行之簡易處刑程序違背法令,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後,撤銷原審判決,以第一審法院之地位自為第一審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一:被告之警詢光碟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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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㈠ │
│ 警員:那個你知道你因為什麼事在這邊做筆錄嗎(打哈欠)│
│ ? │
│ 被告:醒過來才知道。 │
│ 警員:醒過來才知道,啊是什麼事情? │
│ 被告:是因為我這幾天都沒有什麼睡,又病痛啦。? │
│ 警員:啊是什麼事情? │
│ 被告:(停頓一下)拿錯車啦,唉,丟臉死了,這樣也要. │
│ . .(笑) │
│ 警員:(笑)所以你就是涉嫌竊取他人機車,被我們當場查│
│ 獲啦,對不對? │
│ 被告:嗯(笑),我就是已經準備11點多要好好睡覺,才吃│
│ 個... │
│ 警員:誰吵你睡覺? │
│ 被告:我現在吃個兩個安眠藥這樣,啊怎麼會這麼快就消,│
│ 還暈暈的(搖頭),我記得有. . . │
│ 警員:警員方在107 年7 月28號1 點5 分在桃園區大業路2 │
│ 段220號前(郭打哈欠)查獲你什麼事情,你那時候 │
│ 在幹嘛?你有沒有記得你那時候在幹嗎? │
│ 被告:我不記得。 │
│ 警員:不知道喔,你那時候在牽機車啊,你那時候用牽的啊│
│ 被告:我就沒有印象了(搖頭),我想睡了,我眼睛緊緊的│
│ 眼睛。 │
│ 警員:沒有印象啦齁。 │
│ 被告:那時候同(抓左耳)... │
│ 警員:啊現場查獲什麼東西? │
│ 被告:不知道啦。 │
│ 警員:不知道啦齁。啊你知道你怎麼被我們查獲的嗎? │
│ 被告:不知道(搖頭)。 │
│ 警員:不知道啦齁。我現在跟你講齁,我們那時候啦) │
│ (被告閉眼睛、頭輕微搖晃後低頭用右手大姆指撐住│
│ 眉心後又抬頭張開眼睛、又再度低頭用大姆指撐住眉│
│ 心、又再抬頭)。 │
│ 被告:可以了嗎?... │
│ 警員:你等下啦。(被告打哈欠、打字聲)我這邊跟你講一│
│ 下,我們告知你,我跟你講107 年7 月28號就是今天│
│ 早上凌晨1 點5 分的時候,我們在那邊巡邏,在大業│
│ 路二段跟健行路口巡邏,然後那時候兩個民眾跑過來│
│ 跟我們講說他的重機車K9Z-985 號不見了,機車不見│
│ 了,我們在附近找,剛好看到你用手去牽那臺機車,│
│ 齁,這邊跟你告知一下,啊你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偷│
│ 那部車子? │
│ 被告:我不知道。 │
│ 警員:不清楚啦。 │
│ 被告:對啊,我都已經已經,實在太想要睡。 │
│ 警員:啊你怎麼偷的? │
│ 被告:我,蛤~。 │
│ 警員:怎麼偷那部車的?用什麼方式偷的? │
│ 被告:用牽的啊。 │
│ 警員:用牽的啦齁。 │
│ 被告:啊我...奇怪ㄟ(右手撐臉)。 │
│ 警員:啊你有沒有共犯? │
│ 被告:(右手撐臉)沒有啦。 │
│ 警員:沒有啦齁。 │
│ 被告:我可能是有要去買什麼到SEVEN 。 │
│ 警員:你有沒有用工具? │
│ 被告:沒有啦。 │
│ 警員:沒有啦齁。 │
│ 被告:沒有。就是頭暈暈啊,奇怪~我一直可能在想說,啊│
│ ,離近一點家裡啦,也好(聽不清楚)。 │
│ 警員:那我們現場,齁我給你看一個照片,我們現場查扣的│
│ 臺車,這臺車。 │
│ 被告:我沒有印象餒,沒有啊。 │
│ 警員:是不是你偷的沒有印象? │
│ 被告:沒有印象(右手撐臉、搖頭),我在找我的摩托車吧│
│ 啊糊里糊塗啊,頭很暈啊。 │
│ 警員:我們攔查你的時候你車上有沒有人? │
│ 被告:沒有(搖頭)。 │
│ 警員:沒有啦齁。啊你偷那臺車要幹嗎? │
│ 被告:回家啊。 │
│ 警員:你偷那臺車要回家。 │
│ 被告:對~到健行,那個至善街啊(笑),啊我這兩天鑰匙│
│ 另外一把鑰匙,無緣無故不曉給我掉到哪裡,我想說│
│ 啊又要掉一個,這樣(打哈欠)。 │
│ 警員:你就是為了回家? │
│ 被告:對(打哈欠)。 │
│ 警員:家就是至善街90巷那個喔? │
│ 被告:對,那邊。 │
│◎編號㈡ │
│ 警員:你講話怎麼這麼矛盾? │
│ 被告:怎麼講? │
│ 警員:啊你有沒有偷那臺車之後有沒有借其他人使用?那臺│
│ 車有沒有借給其他人使用? │
│ 被告:沒有,哪有可能。 │
│ 警員:沒有,好。啊你那臺車有沒有犯其他刑案? │
│ 被告:什麼? │
│ 警員:就是你那臺車,你騎那臺車有沒有去犯其他的案件?│
│ 被告:沒有啦。 │
│ 警員:沒有齁。 │
│ 被告:在走路都已經想要睡覺的要死,還有還有精神想幹嘛│
│ 幹嘛,只想回去睡覺。(揉眼睛、打哈欠、右手撐頭│
│ 、閉眼、輕微搖晃打盹) │
│◎編號㈢ │
│ 警員:啊你是怎麼過來的?怎麼去看那臺車的? │
│ 被告:蛤?(被告睜開眼睛) │
│ 警員:你是怎麼看上那臺車的? │
│ 被告:可能以為這是是我的摩托車啦(右手撐頭)。 │
│ 警員:你以為是你的摩托車? │
│ 被告:對。 │
│ 警員:啊你是怎麼走的?你的路線?你的路線?你是怎麼去│
│ 偷那臺車的?怎麼牽那臺車?你是怎麼走的?路線?│
│ 你的路線?你是從哪邊走到哪邊?再從哪邊走到哪邊│
│ 去牽那臺機車? │
│ 被告:因為那個往大業路就可以走啊。 │
│ 警員:你是大業路直走喔? │
│ 被告:嘿啊~ │
│ 警員:然後去大業健行那個SEVEN,是嗎? │
│ 被告:對對對對。因為就我住的地方很近啊,那邊(揉眼睛│
│ 右手撐頭、呈現閉眼睛狀態、右手撐頭、搖晃頭部打│
│ ) │
│ 警員:你是從家裡出發的嗎? │
│ 被告:對,對(被告睜眼、點頭),我就是去餵雞啦。 │
│ 警員:蛤? │
│ 被告:我去那個大德街的菜園,菜園去去養那個兩個雞(雙│
│ 手摀臉)。 │
│ 警員:嘿。 │
│ 被告:這樣啊我可能回來。 │
│ 警員:回來的時候走大業路喔? │
│ 被告:對對對。 │
│◎編號㈣ │
│ 警員:你是怎麼走走到大業路的? │
│ 被告:騎我那臺啊(右手遮臉)。 │
│ 警員:騎你哪一臺?這臺喔? │
│ 被告:771那個啊。 │
│ 警員:771? │
│ 被告:我就不知道啊。 │
│ 警員: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先從至善街家中出發去大德三街│
│ 農場餵雞,餵完雞之後,怎麼離開的,路線?離開的│
│ 線,你是走哪條路?餵完雞之後。 │
│ 被告:應該是往健行路吧,對啊。 │
│ 警員:往健行路。 │
│ 被告:對啊。 │
│ 警員:啊你那時候在大德三街餒。 │
│ 被告:我從那邊這樣。 │
│ 警員:你從大德三街然後到大有路? │
│ 被告:不是大有路啦。 │
│ 警員:啊不然呢? │
│ 被告:往下去那個健行路啦。 │
│ 警員:你怎麼直接到,你是直接從大有路然後往健行路這樣│
│ ? │
│ 被告:對啊。 │
│◎編號㈤ │
│ 警員:啊之後呢? │
│ 被告:我就不知道了,奇怪,沒有印象。 │
│ 警員:你自己也覺得奇怪喔? │
│ 被告:嘿啊,可能那個藥啦,一直想趕快回去睡覺啦。 │
│ 警員:好,沒關係。 │
│ 被告:. . . 矮優,才叫醫生拜託拜託醫生給我幾顆安眠藥│
│ 。 │
│ 警員:那個農場有沒有地址? │
│ 被告:沒有啦,菜園,這邊的人知道我以前住那裡啊,後來│
│ 公園啊(右手撐頭)。 │
│ 警員:對啊。(被告呈現閉眼睛狀態、右手撐頭、頭部搖晃│
│ 打盹、低頭) │
│ 警員:啊你的逃逸路線?你牽那部機車是怎麼走的?你牽完│
│ 那部機車之後你是怎麼離開的?往哪個方向?(被告│
│ 抬頭睜眼)被告:應該是往健行路。 │
│ 警員:應該是往健行路?我是在大業路查獲你的餒。 │
│ 被告:在大業路? │
│ 警員:對啊我在大業路上攔到你的餒。 │
│ 被告:啊我就往那個啊,再轉回去啊,大業路再轉回去啊,│
│ 到那什麼嗯~向善街那邊SEVEN 啊,左轉啊,向善街│
│ 的那個. . . │
│ 被告:那個,上面啊,左轉。 │
│ 警員:你說大業向善喔? │
│ 被告:嘿嘿嘿。 │
│ 警員:大業向善那間SEVEN ,所以你是牽完那部機車就直直│
│ 地走,大業健行那邊? │
│ 被告:對對對(點頭)。 │
│ 警員:所以你在那個,ㄟ~大業健行那間的SEVEN 牽完那臺│
│ 機車之後就往那那邊剛剛你講的那個大業向善的SEVE│
│ N 。 │
│ 被告:對,嘿,我想說走那邊比較快,那邊繞比較快。(東│
│ 張西望、打哈欠) │
│ 警員:啊你是用騎的還是用走的?應該說你是用牽的. . . │
│ 被告:用牽的啦。 │
│ 警員:用牽的啦齁。 │
│ 被告:我只是找不到鑰匙就給他牽到. . . 呵呵(笑)~SE│
│ VEN 那邊,我還就(聽不清楚)這樣。 │
│ 警員:啊你的機車車牌號碼叫什麼? │
│ 被告:臺灣... 我只知道77,3 個7 啦。 │
│ 警員:3 個7 ,好吧。 │
│◎編號㈥ │
│ 警員:啊你為什麼要牽那臺車? │
│ 被告:就是不知道啊,就是不知道咩,就以為是我自己的摩│
│ 托車而已啦這樣,搞糊塗了。 │
│ 警員:你有沒有服用藥物? │
│ 被告:什麼? │
│ 警員:當時你有沒有服用藥物? │
│ 被告:什麼藥物? │
│ 警員:你有沒有吃藥? │
│ 被告:有~就醫生開的讓我好睡覺的安眠藥,醫生就開吃一│
│ 粒,可是我給他吃一粒半啦(笑),難怪已經想要昏│
│ 昏的 。 │
│◎編號㈦ │
│ 警員:好啦。那你以上所言是否實在?剛剛講的這些筆錄內│
│ 容 。 │
│ 被告:實實在在。 │
│ 警員:實在啦齁。有沒有意見補充? 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意│
│ 見?譬如說你可能是不是不小心的啦,還是怎樣,是│
│ 吃藥想睡所以說牽錯車怎樣的。你剛剛不是這樣講?│
│ 被告:就是因為一定是那個就是我吃醫生昨天開的藥物給我│
│ 吃,一開始有點昏昏沉沉想睡了,啊我那個鑰匙時常│
│ 掉,啊我還有摩托車的鑰匙掉在哪裡我才要牽,用牽│
│ 的比較離地方近,我是拿錯了。真的啦,有點想睡了│
│ 那時候。 │
│ 警員:所以我要幫你打。當時因為吃安眠藥所以迷迷糊糊的│
│ ? │
│ 被告:對。 │
│ 警員:而且我鑰匙經常掉。 │
│ 被告:對對所以我才要用牽的,離地方近一點(聽不清楚)│
│ 那個鑰匙頭本來是要換了啦,什麼鑰匙也是可以打開│
│ 。 │
└───────────────────────────┘
附表二:被告之偵訊光碟勘驗結果
┌───────────────────────────┐
│ 檢察官:. . . 是否於107 年7 月28號凌晨1 點, 在桃園│
│ 區大業路2 段與健行路口,竊取車號000-000 重型│
│ 機車一臺?有嗎?你有沒有偷? │
│ 被 告:有。 │
│ 檢察官:有齁。你如何偷的? │
│ 被 告:78月吧。 │
│ 檢察官:有。你怎麼偷? │
│ 被 告:蛤? │
│ 檢察官:有你怎麼偷?你用什麼開開(聽不清楚)偷? │
│ 被 告:我忘記了。 │
│ 檢察官:蛤? │
│ 被 告:忘記了。 │
│ 檢察官:我忘記我怎麼偷的。那你偷到的機車還給被害人了│
│ 嗎? │
│ 被 告:我有收到啊。 │
│ 檢察官:我說你偷到的那臺車子呢?就是今天騎這臺機車被│
│ 警察嗎? │
│ 被 告:對啊。 │
│ 檢察官:我就是因為騎這臺機車才被警察抓。竊盜罪承認嗎│
│ ? │
│ 被 告:蛤? │
│ 檢察官:竊盜罪承認嗎? │
│ 被 告:我不曉得,昨天... │
│ 檢察官:就是你偷這臺車,你剛才不是說你偷的? │
│ 被 告:不可能,我是在找. . . │
│ 檢察官:你剛剛不是問你有沒有偷這臺車,你說對。 │
│ 被 告:偷什麼,摩托車喔? │
│ 檢察官:這臺機車,對。 │
│ 被 告:我是在找摩托車。 │
│ 檢察官:剛才,我剛剛問你,你說是你偷... │
│ 被 告:不是啦。 │
│ 檢察官:不承認。 │
│ 被 告:法官你能不能聽我講。 │
│ 檢察官:我聽你講,我就是聽你講,你才跟我說是你偷的啊│
│ 被 告:不是,我現在頭很痛才(聽不清楚). . . │
│ 檢察官:剛剛我問你的時候為何說是你偷的? │
│ 被 告:我聽不懂。 │
│ 檢察官:你聽不懂,你聽不懂我的問題嗎? │
│ 被 告:要講明白一點我才聽得懂。 │
│ 檢察官:蛤?我說這臺機車是你偷的嗎? │
│ 被 告:不是啦。 │
│ 檢察官:不是。為何我問你警詢時稱這臺機車是你偷的? │
│ 被 告:不是。 │
│ 檢察官:那你被警察查獲的時候你騎的那臺車? │
│ 被 告:不是,我的是771餒~ │
│ 檢察官:那你被警察查獲的時候你是不是騎了一臺車? │
│ 被 告:我都不知道,因為慌慌張張的,昨天。 │
│ 檢察官:你被警察抓的時候,你是不是騎了一臺車? │
│ 被 告:我有車子啊,我有摩托車,不知道。 │
│ 檢察官:那這臺車是你偷的嗎? │
│ 被 告:我都不知道。 │
│ 檢察官:不知道。 │
│ 被 告:嘿啊(聽不清楚)。 │
│ 檢察官:沒有偷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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