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8,原訴,102,202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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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順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945號、108 年度偵字第28257 號、108 年度偵字第32095 號、108 年度偵字第31976 號、108 年度偵字第32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國順因涉犯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確有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清運廢棄物之犯行,依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列各項證據,足認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然被告陳國順對於其所參與之犯罪情節,與同案被告湯豐富、楊勇晨、徐忠孝之分工細節等部分,所述內容仍不一致;

且本案於108 年2 月24日查獲後,同案被告湯豐富更利用辦案之機會,通報被告陳國順,使被告陳國順將本案棄置廢棄物所使用之車輛逕自駛回,足認被告陳國順就涉案之情節,分工方式等細節,仍有可能與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相互勾串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存在;

且被告陳國順在坦承犯行後,可能面臨有罪判決,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亦有升高其逃亡以規避刑之執行之可能性,則被告陳國順具有羈押之原因,又其他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尚未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行交互詰問,本院審酌被告陳國順具有上開羈押之原因,並考量被告陳國順自107年8 月起,即非法傾倒廢棄物,違法堆置廢棄物的數量龐大,兼衡本案之罪質、對社會及公共秩序的影響、權衡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等一切情況,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於108 年12月6 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有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102 號貪污等案卷可憑。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3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於禁止接見之期間不禁止或限制其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或收聽廣播等需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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