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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顏雯蓁
被 告 陳建華
張文昌
吳啟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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