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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捌顆(驗餘貳點伍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宇恩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8 顆(驗前毛重2.6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宇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釋放,並由聲請人於同年3 月5 日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刑事裁定、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又該案被告持有之綠色藥錠8 顆,經鑑定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檢驗前毛重2.6 公克,檢驗後毛重2.589 公克),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1 年7 月3 日出具之毒品檢體檢驗報告1 份附卷為憑,是扣案之綠色藥錠8顆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0 .011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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