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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廣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NATURiNi Apple Stemcel Fiber」肆佰陸拾肆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廣和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118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 萬元,且民國107 年7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NATURiNi Apple Stemcel Fiber」464 包係被告所有,且為前揭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6 月1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1182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7 月7 日確定,復於107 年7 月6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扣案之「NATURiNi Apple Stemcel Fiber係含有「Milk Thistle」藥品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9 月23日FDA 食字第1050038608號函1 份附卷可佐(見106 年度他字第2209號卷第7 頁),然上開物品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則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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